落實農地農用 宜蘭農舍申請資格限「直接農業生產者」
文/宜蘭農業處處長楊文全
宜蘭縣落實農地農用政策,審查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的思維
近年來,大量興建的豪宅農舍成為市場炒作商品,農地不當使用的情形越演越烈,農地已大量流失,實際務農者的耕作權與居住權已受到明顯侵害,宜蘭農業的永續發展也岌岌可危。
現有法規之農地農用、農舍農用立法意旨,因法條文字存在模糊空間,以及現行核發與管理權責分散而無法落實。因此,暫停核發興建農舍資格與建造執照,收回縣府審查,以期建立「規範明確、權責相符之制度性管理機制」。
我們認為,在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上,申請人應提供「因在該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而產生居住之需求」之證明。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農業用地為可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之土地。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興建農舍申請人所需提供因在該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而產生居住需求之證明文件為:(以下二擇一)
一、證明一(兩條件皆需滿足)
1.申請人在該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工作連續兩年、每年達120天以上之證明文件。
此證明文件為由三位該農業用地鄰近居民簽名具保之證明文件,或其他可茲證明之文件。本文件由審查小組審議認定之。
2.申請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證明文件。
此證明文件為可供查核之農產銷售管道、網路或販售地點,或其他可茲證明之文件。本文件由審查小組審議認定之。
二、證明二
我們認為,透過這樣的審議內容,才有機會確保真正的農民在申請必要的農舍時,可以被有效地服務,而假農民申請的假農舍,可以被有效地防堵。為了確保這樣的目標,我們的審議小組在審議時,將考慮如各種土地開發案件審議,開放公民參與。
「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草案(第32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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